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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6-04-05 05:07:15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第二条之“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定,特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总支领导下,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认真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为搞好学校的各项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办成具有特色学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本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的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监督、评议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予以批评、处分,以至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在学校一些重大事务上能给予创造更多机会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行使指挥权,要教育教职工努力学习,勇于进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并应是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既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学校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五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革命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集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情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凡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一年者,不能当选为本届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二)有权检查校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地支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群众的创造精神,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带领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为人师表,树新风,帮助损害集体利益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大会表决时,必须有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各代表组及工会组织的作用。其任务是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审查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提案的范围。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有关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第十九条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小组统一印发,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

第二十条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工作应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全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会召开前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落实的,应提出逐步落实打算措施和意见;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向大会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处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 ……此处隐藏21946个字……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如疑问或细节不清,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 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落实提案内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况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符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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