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精选15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到底应如何拟定证明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欢迎阅读与收藏。
出生医学证明1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2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3委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4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5兹有我单位职工x,男(女),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与配偶:x,女(男),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系初婚、初孕、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6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 ……此处隐藏2441个字……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医学证明14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出生医学证明15《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文档为doc格式